勞動糾紛案子一裁兩審,從申請到打完整個流程需要多長時間? 就上海當前的情況看,案子很多,周期比往年長不少。 一裁:仲裁申請?zhí)峤缓笫紫仁钦{解,調解不成功,才會立案。立案到開庭1個月,開庭到裁決又等待了1個月。從提交仲裁申請到裁決,整個流程接近3個月。 一審:收到裁決書后有15天的上訴期,我自己在上訴期末尾上訴,到受理立案差不多3個月,立案到開庭1個月,使用簡易程序審理,開庭到判決又是3個月,“一審”整個流程差不多7個月! 二審:那么“二審”這個流程要多久呢?不知道,因為我自己也才剛剛上訴。 “一裁兩審”在目前這個大環(huán)境下,實在拉得太長了!所以勞動仲裁真的非??简災托?。勞務糾紛難處理?天境星峰律師,用專業(yè)為您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衢州勞動糾紛仲裁前置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就是指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問題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 勞動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勞動爭議具有如下特征:勞動爭議主體一方為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勞動爭議主體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性勞動關系,勞動爭議是在這種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的內容必須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即是因勞動就業(yè)、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與衛(wèi)生、社會保險與福利、職業(yè)培訓而引起的爭議。 南通有哪些勞動糾紛勞務糾紛難解決?天境星峰律師,為您提供法律方案。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強制締約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從而保障勞動者的就業(yè)權。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了連續(xù)二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的強制締約義務。強制用人單位締約雖然對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有所限制,但這種限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實質平等。本案中,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不屬于過失性辭退情形,亦不符合無過失性辭退中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不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要勞動者符合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其就具有單方選擇權,用人單位無權拒絕續(xù)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既符合立法目的,又有助于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爭議案件常見糾紛類型有確認勞動關系?!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15]12號)規(guī)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天境星峰律師團隊,用法律為勞務糾紛畫上句號。
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提升企業(yè)競爭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生存發(fā)展與勞動人才競爭密切相關,構成了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的關系。人民法院衡平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構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良性市場競爭環(huán)境提供了有力支撐。如張某與某體育公司勞動爭議案中,張某與某體育公司簽訂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其妻持有95%股份的某公司與某體育公司存在競爭關系。面對勞動者通過配偶投資、經營有競爭關系企業(yè)等隱蔽型違反競業(yè)限制行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定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判令勞動者返還競業(yè)經濟補償并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的行為,有利于激勵企業(yè)依法獲取經營優(yōu)勢,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又如某公司與李某勞動爭議案,李某作為該公司研發(fā)人員,在辭職后拒不與公司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致使該公司啟動備用方案,補救研發(fā)項目,因遲延交付樣機承擔了違約責任,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賠償某公司損失,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促進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和產業(yè)升級。勞務糾紛不用愁,天境星峰律師團隊,提供多方位法律咨詢服務?;窗猜蓭焺趧蛹m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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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起到簽訂勞動合同之日,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請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滿一年都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期限轉化為無固定勞動合同期限。 雙倍工資包含每個月單位應當支付的月工資,即單位應在給與每個月工資的基礎上再多支付每個月的工資。 從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直至滿一年,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超一年則不能請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舉例:王某于2012年5月1日入職某公司,該公司應在2012年6月1日之前與王某簽訂合同,但該公司一直不履行合同簽訂義務,直到2012年10月15日才想起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那么王某可向仲裁庭或者法院主張2012年6月1日到2012年10月14日之間的雙倍工資,即4.5個月的雙倍工資,如王某在2013年10月13日未行使雙倍工資的權利,那么王某的訴訟時效將失效。衢州勞動糾紛仲裁前置